发布时间:2025-03-10 信息来源:乐山市政协
(乐市协办发〔2020〕43号)
(2017年6月1日政协乐山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20年10月28日政协乐山市第七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政协履行职能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中共乐山市委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协工作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是乐山市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是乐山实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第三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职,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动旅游兴市、产业强市,加快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和全省区域中心城市,争创全省和成渝地区经济副中心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
第五条 团结和民主是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必须把握的两大主题。坚持把团结和民主贯穿到政协工作的各个方面和政协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努力发挥人民政协大团结、大联合的作用,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推动旅游兴市、产业强市,加快建设世界重要旅游目的地和全省区域中心城市,争创全省和成渝地区经济副中心凝聚智慧力量。发挥人民政协广泛代表性和巨大包容性的优势,大力推进协商民主,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而不懈努力。
第六条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重要原则。积极参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把促进科学发展作为政协履行职能的第一要务,自觉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贡献力量。
第七条 积极适应新时期人民政协事业发展的要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努力使政协工作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不断推动全市政协事业新发展。
第八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统一战线政策、人民政协理论知识,中共四川省委、政协四川省委员会、中共乐山市委的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宣传和执行国家的宪法、法律,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督促章程的实施。
﹙三﹚团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爱国力量,建立广泛联系,听取多方面意见,增进共识,求同存异,不断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
﹙四﹚组织政治协商活动,就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参加政协单位、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决议的情况,实施民主监督。
﹙六﹚组织和吸引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参与国是,关注民生,体察民情,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积极参政议政。
﹙七﹚加强政协理论与实践研究,部署和组织政协委员学习,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工作规律,推动政协理论、制度和工作创新。
﹙八﹚遵守和执行政协全国委员会和政协四川省委员会的决议,指导县(市、区)政协委员会的工作。
﹙九﹚加强自身建设,推进人民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凡赞成《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党派、团体和个人,经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协商同意,方可参加政协乐山市委员会。
第十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乐山市委员会、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各人民团体、各族各界代表和特别邀请人士等若干界别组成。
第十一条 每届政协乐山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的设置,经上届政协乐山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每届政协乐山市委员会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本届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三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和个人,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发表各种意见、讨论国家和地方大政方针及重大事务的权利,有对政府机关和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举报违纪违法行为、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第十四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和个人,对本会会议的决议有遵守和履行的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
第十五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和个人,有声明退出的自由。委员辞职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政协乐山市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并由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六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和个人,如果违反政协章程或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情节给予约谈、劝其辞职、撤销委员资格处理。受约谈、劝其辞职、撤消参加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如果不服可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秘书长领导办公室工作,协调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工作。副秘书长根据秘书长提议,由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协助秘书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现空缺,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补选;委员出现空缺,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增补。
第二十二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设办公室、研究室和若干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主任和副主任的任免由常务委员会决定,委员由主席会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主席会议以及秘书长会议和专门委员会会议,是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协商、议事的基本组织形式和会议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根据中共乐山市委的统一部署,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和民生性重大问题进行协商。协商议题在市委办公室牵头下,每年初会同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根据党政工作大局、年度工作重点,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经市委常委会审定后由市政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确定的协商课题,涉及本会工作的方针、原则和重大部署,人事任免事项以及自身建设等重大问题,应召开相关会议进行协商、讨论和决定。
第二十六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选举或表决议案,由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主席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但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才能举行会议。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常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八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主席会议的召开,须有过半数的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出席,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议事,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表决事项。
第二十九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选举事项,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主席会议进行其它事项的表决,可采用举手、鼓掌通过或其它方式。
第三十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和分组、联组会议的形式协商和审议议案。分组、联组会议主要对会议议案进行充分讨论,形成比较一致的意见,但不表决议案;议案必须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一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安排大会发言,由政协参加单位(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在会上就会议议案和有关重要问题建言献策,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在政协会议上,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可以本党派、团体的名义发言,可就各方面工作和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
第三十三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各种会议,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公民代表旁听。列席人员和旁听人员均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三十四条 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应组织开展学习工作,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加强政协理论研究,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不断深化对政协工作规律性的认识和把握。
第三十五条 根据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通过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秘书长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和协商座谈会议等形式,进行政治协商。
第三十六条 认真筹备和组织政协会议,健全会议制度,创新会议形式,规范会议程序,提高会议质量。认真实施会议决议、决定,加强督办,确保落实。
第三十七条 做好提案的征集、审查立案、交办和督办工作,促进提案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不断提高提案质量、办理质量和服务质量。对重点提案跟踪督办。对具有显著社会效益的优秀提案予以表扬。
第三十八条 组织开展委员视察工作,认真制定年度视察计划,动员委员广泛参与。视察活动由市政协办公室统筹协调,专门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加强委员视察服务保障工作,提高视察效果。
第三十九条 围绕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建言立论。注重调研成果的运用,调研报告可转化为提案,可提交主席会议、常委会议审议,可作为专题报告和建议案报送。
第四十条 积极做好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动员政协组织、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着眼发展,关注民生,及时准确地反映社情民意信息。认真负责地收集、整理、报送社情民意信息,做好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十一条 发挥委员履行职能的主体作用。组织学习培训和各种活动,促进委员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能力。支持和保障委员在全体会议和闭会期间履行职责。加强与委员的联络和联系,切实维护委员的合法权利。委员要按照政协章程履行义务。
第四十二条 整合履职资源,强化协同互动。加强与上级政协的联系,积极争取指导;加强与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兄弟市(州)政协的联系,推进横向互动;加强与下级政协的联系和指导,提升履职活力。
第四十三条 增强政协工作的前瞻性、全局性、计划性,认真部署和总结工作。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各专门委员会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终及时总结并向主席会议提交工作报告,必要时各专门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上进行年度述职和民主测评。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市政协办公室、研究室和各专门委员会按照职责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基础作用。全面加强机关建设,提高队伍素质和办事效率,健全服务和管理制度。弘扬求真务实、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增强凝聚力、创造力和执行力,提升综合协调和服务保障能力。
第四十五条 提高公文质量,规范办文程序,加强公文管理。以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材料由主席或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以办公室名义发出的文件材料,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其它公文的签发按机关公文处理规则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经政协乐山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施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常务委员会。